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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垃圾分类纳入法治化轨道
编辑时间:2018-01-3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860
尽管标有“可回收”“不可回收”标志的垃圾桶在大街上随处可见,但是垃圾不分类、分类垃圾混合运输等现象依然不少。近日,针对垃圾分类等问题,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循环经济产业研究中心主任温宗国。
问:造成目前我国普及垃圾分类进程较慢的原因是什么?
答:一是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低,收运处置环节缺乏衔接。据调查,我国居民垃圾分类知晓度高达90%,但是能够参与并比较准确完成分类的人群只占总数的20%—30%,能长时间坚持的人更少。而且,垃圾分类在绝大多数城市中仅仅考虑了居民自家垃圾桶到社区公共垃圾箱这一环节,缺乏全链条的系统设计和建设运营。居民分类出来的可回收物及有害垃圾,在运至多数城市的垃圾中转站后,并未进行二次分类分拣,分类后的垃圾往往又被环卫收运车混合在一起拉走,这严重打击了居民参与分类的积极性。
二是垃圾分类的法规制度不健全,参与主体责任缺位严重。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规、约束政策和激励机制,垃圾产生者和分类参与主体在责任、利益上与分类效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薄弱。与此同时,法律和行业壁垒的存在,使得政府统筹规划不够,没有打通分类投放与收集收运的通道。
三是传统废旧物资回收可以直接在源头实现垃圾减量,源头垃圾分类越细,再生资源品位就越高,获利就越多,该回收网络体系的垃圾分类积极性高。与之相反,传统环卫系统原生垃圾产生量、收运处置量越大,其获得的收入就越高。这两套独立运行系统在源头上存在的利益冲突,废旧物资回收和生活垃圾分类的两套系统缺乏融合统筹,必然降低城市固废分类、收运体系的运行效率。
问:如何加快推进垃圾分类的进程?
答:一是把垃圾分类纳入法治化轨道。政府必须在顶层设计、政策制定、宏观调控、激励机制以及公民教育上下功夫,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民参与紧密的垃圾分类全过程运行系统体系。当前关键是要建立起与垃圾分类参与者切身利益挂钩的管理机制,确定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完善奖惩机制。
二是垃圾分类投放应简单化。对我国现阶段来讲,分类应该相对先简单一点,然后再逐步做细。根据我国垃圾含水率高(主要是厨余垃圾比重大)和可生化有机质含量高的特点,目前最迫切的是把含水量高的“湿垃圾”(主要是厨余垃圾,占比40%—60%)分出来。第二类必须要分出来的是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比如锂电池、灯管、药品等,降低后续处理的危险。
三是垃圾分类设施必须纳入城镇总体规划。设施建设要按“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功能纳入城镇总规划和社区建设,要加快生活垃圾收运网和废旧物资回收网实现深度融合,打造园区化的城市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基地。此外,应转变“废品回收市场主导,垃圾处理政府主导”的观念,承认废品回收就是垃圾分类,也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应该与垃圾处理一样,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